省法院民一庭对诉讼调解进行专题调研
发布时间:2004-04-01 浏览次数:2650
通过对全省法院近年来诉讼调解相关数据的研究分析,造成诉讼调解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道德伦理呈现弱化的趋势;二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三是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四是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法官办案压力增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难度,使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有所下降。但与此同时,当前诉讼调解亦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1)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调解率要高于经济发达地区;(2)婚姻家庭类案件和民事合同案件调解率较高;(3)庭前调解成功率较高;(4)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审理周期短,诉讼效率高;(5)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比例较高。这些特点都说明了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过程中仍然发挥着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过调研,该庭认为诉讼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正,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这样一种内在的程序构架使得普通群众从心理上更愿意接受诉讼调解的形式。从苏南、苏中、苏北四家法院的调查来看,有超过90%的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普通群众对诉讼调解的认同度是非常高的。之所以调解能够获取如此高的认同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需要诉讼调解作为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农村占了我国国土的大部分,乡村结构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形态,熟人社会仍是其主要特点。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当纠纷发生后,恢复和谐的关系仍是人们考虑的首要因素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追求,也使社会大众更加易于接受诉讼调解。
第三,诉讼调解效率高,权利实现更加容易,所付出的程序上的代价比判决要少,基于对诉讼成本与收益的理性比较,当事人也更愿意接受诉讼调解。
基于以上的分析,该庭认为,当前不仅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而且要实现调解向诉前、诉后扩张,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要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构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文章还对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了建议。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