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今年1月9日发生在该市火车站地下广场出租车进口处出租车内的爆炸案。来自河南省固始县的被告人范龙才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3年11月,被告人范龙才离家外出治病,并将其于同年6、7月份用硝安、钢珠、电雷管等材料自制而成的带有遥控器的爆炸物从河南省固始县带至无锡市胡埭镇,投宿于该镇勤丰旅社,准备在借钱不成时,采用以爆炸物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并先后到常州和该市新区等地选择作案对象,均因未找到合适的下手机会而作罢。2004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范龙才携带爆炸物用黑包挂于胸前,将遥控器系在腰间,在该市工运路“楼上楼”面馆附近,拦乘张某某驾驶的苏BB0037捷达出租车前往该市阳山镇,准备抢劫“水蜜桃”老板的钱财。其佯装谈生意,接触了一位50岁上下的妇女,但因周围人多未能下手。后乘原出租车返回,途中又提出要去看一下太湖。司机即将车开至太湖边的鼋头渚公园门口,范龙才并未下车,又要求开往市区,于12时30分许到达该市火车站广场出租车下客处。出租车司机打表显示车费为213元,让其付钱。范龙才说:“我没有钱,只有炸弹”。并从身上取下遥控器向司机显示:“遥控器在这里”。司机见状虽也紧张,但仍不露声色地将该车开至地下广场出租车进口处。下车后,范龙才手持遥控器对先下车并快步走向车后欲阻止其溜走的司机进行威胁:“你以为是假的?”说着便引爆了其下车时留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爆炸物,使该出租车遭到破坏。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人民币9340元。案发后,范龙才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扭获。
  法庭认为,被告人范龙才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所实施的爆炸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也好,但其携带自制的爆炸物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多次出没于公共场所,并多次寻找抢劫作案的目标,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危险同样不能低估。法庭综合全案各种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