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委、法院等单位联手为离婚案件打假
发布时间:2004-04-02 浏览次数:2599
一是法院和民政局在离婚案件受理过程中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要求其提供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生育、节育方面情况证明;乡镇计生办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及时准确的出具生育、节育方面的情况证明;对当事人反映属乡镇计生办故意推诿、刁难的,法院和民政局应主动和有关乡镇计生办联系核实情况,有关乡镇计生办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及时给予答复。
二是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离婚对象有超生行为的,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乡镇的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应在接到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法院。
三是民政局严格控制收养手续的办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一些人以收养名义来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切实堵塞计划生育管理漏洞。
四是法院、民政局和计生局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法院每周将受理离婚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计生局;每月将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集中送给计生局;民政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协议离婚情况反馈给计生局;计生局根据法院和民政局的反馈情况及时对离婚对象户实施跟踪管理。
五是计生局加强对已离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对已离婚的对象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特别是对一女户离婚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六是建立例会制度,计生局每两个月牵头召开一次法院和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会议,对近两个月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对一些案件进行会办。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韦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