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尖锐的“官民”纠纷
发布时间:2004-04-07 浏览次数:2630
近日,锡山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阙某不服被告无锡市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中,切实履行司法为民原则,高度关注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多次协调妥善化解了这起尖锐的“官民”纠纷,鼓励原告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常言说得好:人生的悲痛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原告阙某年近70,膝下有两子,小儿子已成家单独生活,大儿子系智力残疾人,在东亭某精纺厂从事打包工作,和阙老汉相依为命。2003年夏天的气温连创历史新高,阙某之子因智力残疾,往往不能明确地表达本身意思,在欠缺降温设施的东亭精纺厂工作车间连续工作八小时后,因重症中暑医治无效死亡。 失去生活依靠的阙老汉万念俱灰,经人指点后于2003年8月28日至本案被告无锡市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申请,要求将其子之死认定为工伤,被告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0304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痛失爱子的阙老汉又遭重击。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的阙老汉来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被告劳动保障局颇多不满,并扬言誓死要找精纺厂厂长拚命,以为儿子申冤。 该院受理后,一方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多做化解工作严防矛盾激化。承办法官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一方面告知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积极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安排开庭。承办法官及时找精纺厂厂长谈心,通报了阙老汉无经济来源的生活境况,引导其多从同情弱者、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但承办法官的煞费苦心因双方对工伤补偿款数额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月17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认证。庭审后,被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主动递交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阙老汉也重拾生活信心,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2月23日,该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文章出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