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街道工作人员侵吞低保金的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郁某于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在担任无锡市崇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该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造册、发放的职务之便,采用套摹、冒签他人姓名等手法,私自截留低保对象辛某、周某、葛某等38人批准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计人民币13339元占为己有。另外,被告人郁某还采用虚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法,侵吞公款人民币720元。综上,被告人郁某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4 059元(详细名单附后)。被告人郁某先后于2003年7月25日、8月4日,至检察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其采用套摹等手法侵吞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已全部发还低保对象。
  崇安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正确。因被告人郁某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如数退出了全部赃款,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国家对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的经济帮助。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福利制度。但是,如何保证这些利民政策制度得到切切实实的实施,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对低保金制度的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有关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如按规定低保对象申请批准的当月就能领取低保金,但大多数人不知道这条规定,总以为要到下个月才能领,郁某乘此机会就捞取了多达38位低保对象的第一个月的低保金。二是低保金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越到基层问题越突出。现在一些基层街道工作量大而杂,而工作人员却只有几个,往往是一个人同时兼管多项事务。就象本案中的郁某,就是整个街道低保金发放管理的唯一人员,从申请到领钱、从造册到发放都是由她一人操作的。这就给了她机会,从开始套摹他人笔迹吞钱发展到隐瞒低保对象死亡而继续领取已死低保对象的低保金。而这些问题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民政局、街道领导居然都没有发现,可见由专人负责但缺少必要监督的低保金发放管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低保金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必要监督,健全规章制度,让低保金这项保障有特殊困难群众生活的制度本身得到有效的保障。
文章出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耀明 吴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