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审监庭建议全市法院可适当扩大假释案件的比例
发布时间:2004-04-19 浏览次数:2559
一是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绝大部分是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即使有部分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罪犯也是表现较好的青少年犯、偶犯、初犯、过失罪犯及干部职务犯罪的这些对象。这些罪犯经过一段时间改造,绝大部分都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夹控死刑犯、看护重刑犯,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一段时间考察,予以假释,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二是有的过失犯罪或职务犯罪的罪犯,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后,主观上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后,客观上又失去了原工作或职务,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还有些人可以发挥一技之长,为社会作出贡献。三是对一些老弱病残改造较好的罪犯,予以假释,还可以减轻管教压力,降低监管成本。该庭建议假释的比例可以放宽到5%较为科学。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松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