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南通市委政法委提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新思路后,海安县法院对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衔接进行了积极探索,2004年3月,海安县法院宋石院长带队,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和民、法庭庭长参加,对该县大调解机制建立以来,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衔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该院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衔接的具体做法是: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实现与大调解机制组织领导上的对接。
  县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主任,两名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以及法庭庭长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一庭,由民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指导诉讼调解工作;
  (2)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3)考核审判人员的诉讼调解工作;
  (4)研究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5)定期与县大调解中心、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交换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对接的经验。
  同时,县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兼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组副组长,正常参与工作研究,实现诉讼内、外组织领导上的对接。
  2、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工作上的对接。
  实行人民调解员指导制度。指派民一庭、民二庭及三个法庭中业务娴熟、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与各乡镇(街道)大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定期到分工乡镇参加矛盾纠纷的排查、疏理工作,参加县大调解中心疑难纠纷及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的会商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与县大调解中心、县司法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方在工作中涉及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分析社会矛盾纠纷阶段性动向和特点,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方面的具体措施。
  实行月工作通报制度。县大调解中心、司法局及时将所掌握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通报法院,共同研究处置办法;人民法院及时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给县大调解中心、县司法局,有针对性地对基层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大调解中心的信息优势,及时掌握诉讼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发挥大调解中心基层网络优势,及时协助法院做好矛盾易激化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稳定工作和服判息讼工作。重视延伸服务,对所判案件特别是“三养”案件不是一判了之,而要跟踪了解判决执行情况,会同大调解中心共同解决当事人的生活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施对口交流。县大调解中心以民一庭为主,乡镇调解中心以法庭为主,不仅互通纠纷排查情况,对法院判决的有可能矛盾激化或当事人情绪较为对立的案件,及时把情况通报给相应的调解组织,请他们予以关注。
  3、实行业务培训和调解协议评阅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业务上的对接。
  (1)大调解中心的建立,给全县调解人员集中培训创造了条件。该院依托中心的组织,采取集中上大课的方法,对全县的基层调解员进行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及调解实务讲座,让调解员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精神和调解技能,不断灌输依法、规范调解的观念,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2)邀请基层调解人员旁听庭审,或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就地开庭。
  (3)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法院诉讼案件的调解,通过学习或实践,相互取长补短,提高调解技巧。
  (4)基层调解组织达成的书面协议,定期送调解指导员评阅,指导员提出指导性意见供调委会参考。
  4、实施快速、就地收案以及诉讼案件委托调解等制度,实现了纠纷处理上的对接。
  对经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反悔,诉讼到法院的,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院都依法予以维持,全力支持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度。
  对经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不放心,基层组织的调解人员即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或通知法庭去人,由审判人员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制发调解书,从而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基层法庭通过网上立案、电子签章,当即受理,当即制发调解书,对当事人极为便利。
  对大调解中心受理的纠纷,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因种种原因不能调解成功的,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调解中心积极引导并帮助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法庭在接到通知后即派人到现场去,当即受理、调解,并吸收人民调解员调解中已经取得的成果。对此类案件,法院适当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不增加当事人过多的负担。同时,法院还尝试将一些当事人双方在同村组、同单位或相邻纠纷诉讼案件,在开庭前或开庭后交由有关的基层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发调解书。这样的协作,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
  该院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以及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各类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紧密衔接,有效地消除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机制上的“真空”地带,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大调解机制的主动性及“软性”与诉讼的被动性及“硬性”的互补,有效地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果。
  二是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各种对接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水平,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率上升了近十个百分点,调解协议的质量显著提高,2003年,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讼到法院的,没有一件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全部判决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配合了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法院诉讼调解率的提高,据统计,该院2003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63.03%,比上年上升20%。人民法庭去年审结民事案件2310件,调解率79%,不少易激化矛盾被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了一方平安。
  三是缓解了诉讼和执行压力。人民调解工作的加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对接,一方面,使大量纠纷通过非诉讼渠道得到解决,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明显减少。另一方面,不少案件在调解后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是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加强以及与政府部门工作的沟通,使法院得到了县各机关、单位的普遍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特别是调解工作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调结案件无反悔、无申诉、无缠诉、无上访,信访投诉下降30%。
  五是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凸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使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无可代替的作用进一步体现出来,法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了更大、更显著的贡献。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冒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