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刑一庭公开宣判“弱妻杀夫案”
发布时间:2004-04-22 浏览次数:4029
备受媒体关注的“弱妻杀夫”案已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日前,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丁晓林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月12日上午,南京中院第四法庭外早早地聚集了一些消息灵通的媒体记者,除南京的新闻单位外,其中也有一些外地记者。到上午11时38分许,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陆续走进法庭,随即被告人丁晓林被法警带进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晓林因长期受被害人刘凤和的家庭虐待,在其夫酒后伤子,求饶不成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晓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晓林作案后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及儿子有家庭虐待行为,且当晚又对被告人及其子实施虐待,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对被告人丁晓林减轻处罚。从被告人使用的凶器、对被害人击打的部位、次数及损伤程度分析,被告人丁晓林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被告人丁晓林关于“失手打死了丈夫”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丁晓林是在自己及儿子受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且威及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凤和在刘伟房间头部被击打了一锤且肩上被刺了一刀的情形下,即跑出刘伟房间,呼喊“救命”,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继续拿刀或自来水管对被告人及刘伟实施非法侵害,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丁晓林仍然持凶器对刘凤和头部击打,致其死亡,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关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刘伟打死被害人的情形”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丁晓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决:作案凶器铁锤、木柄尖刀各一把予以没收,违禁品金属柄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过程中,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丁晓林显得比较冷静。宣判结束后,丁晓林流泪了。在接收采访时丁晓林说:对于自己杀死丈夫的行为她感到后悔,她现在非常想念儿子,她希望儿子能听他大伯的话,将来长大了做个有用的人。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高纯、尹颖达、洪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