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阜宁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慎重、妥善地调结了一起婆婆诉媳妇故意伤害的自诉刑事案件,受到当地群众及涉案当事人的称赞。
  自诉人陈某某夫妇年届七旬,腿脚残疾,与次子夫妇住在一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关系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矛盾,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也多次调解。2003年5月14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矛盾,夏某某将泥土洒入次子家饭锅里,引发双方发生吵骂、缠打。缠打中,被告人何某某踢了自诉人一脚,致其左股骨粗隆下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药费7000余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事发后,自诉人夫妇多次写信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严惩儿媳。省内有关媒体还开辟专栏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并展开讨论。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当地群众十分关注事态的发展。在公安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婆婆陈某某将儿媳何某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何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计1.5万余元,还坚决要求让儿媳“坐牢”。该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及时开庭,认定了被告人打伤自诉人的事实。为钝化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由于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构成犯罪,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实施逮捕,然而被告人何某某却在开庭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与此同时,自诉人夫妇仍不断向省、市、县党政机关及妇联等部门写信反映此事。盐城中院马志相院长、阜宁县政府尹金来县长等领导均专门作了批示,要求依法慎重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该院在被告人出逃后,并没有将案件中止审理,而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精神,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对被告人实施抓捕。法庭干警通过大量的摸底调查工作,终于找到被告人何某某,由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归案。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结怨已久,如草率下判,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及亲友均有和解的意向,该院法官在着手准备判决的同时,多次进行协调和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协议那天,被告人何某某满脸愧色地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当即赔偿医疗等费用13000元。
  自诉人见儿媳真诚悔过,并请求谅解,最终考虑到多年亲情和家庭今后的和睦,遂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自诉。至此,该案以双方言归于好而审理终结。


文章出处:阜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