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法院向少年犯家长发出首份监管令
发布时间:2004-04-23 浏览次数:2504
被告人黄××、张×为了逞强,用刀将刘某砍成轻伤,法院在庭前了解到:被告人黄××的父亲、被告人张×的父母都在某航运公司工作,常年在外行船。被告人黄××的母亲虽在家却无力管教好自己的儿子,被告人张×寄住在舅舅家,其舅舅又经常外出,因此,两被告人几乎处于无人管理和教育的状况。该院根据年初制定的《少年犯社区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两被告人的父母发出了监管令,要求其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管教能力、两被告人又较信服的尊长加强协管。法院考虑被告人张×的父母均在航运公司工作,经常外出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特别邀请了该公司的领导到庭,该领导了解情况后当即表示:公司一定积极配合,为被告人张×的父或母调换工种,保证孩子有人监管。
该院在加强少年犯的“两个延伸”工作基础上,努力做到全方位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环境,对青少年管理和教育不力的家长,都能督促有关场所和家庭加以改善。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