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扬州中院坚持既抓“案头”又管“人头”,对案件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对法官廉政实行全面监督,构筑了“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以廉政保公正,收到了良好成效。
  一是以立案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该院在已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审限预警的基础上,按照《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排期开庭、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警、规范报延审?执?限及考核通报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制度;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在严格实行院长预约接待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院庭长联合接待制度,形成院长、庭长和审判长日常接待、三级接待的格局,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工作的窗口作用和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作用;把案件以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进一步实现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出台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同时,在每个案件立案时向当事人随案发放十条廉政承诺,并公布监督电话。
  二是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在总结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与《审判庭、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机构、任务、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对评查的范围划分为必须检查、部分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类型,以体现质量评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功能。对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或差错案件应怎样处理以及对差错案件的评判标准、评查方式、责任认定等也作了具体的、符合实际的规定。
  三是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和实行错案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在总结、分析以往开展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该院制定了《违法审判及差错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对有违法审判线索、经审查确属错判和案件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案件,由党组会进行研究、分析后,区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差错案件责任。对属违法审判责任的,由监察室按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处理。经确认属差错责任的,由监察室进行通报或建议分管领导和业务庭批评教育。
  中院党组将完善廉政规章制度作为转变审判作风的重要方面,先后制定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十八条禁令》、《审判工作监督制度》、关于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廉政规章制度。制定了杜绝“三同”制度,明确规定干警到外省、市办案,需经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出差回来后要及时填写《干警外出办案杜绝“三同”登记表》,报送监察室核查,并汇报遵守审判纪律情况。建立了提醒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党组成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个人建房等重大事项自觉履行报告程序。中院党组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考核领导小组,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月报制度、季度考核制度、年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四是以政治部为主体,建立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岗位目标考核既包括审判庭,也包括综合部门,考核内容涵盖了案件质量、审判管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该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努力使这一机制与上述三个监督机制相配套,与“创精品、抓繁简、攻执行、强素质”等重要工作相配套。并改进了过去岗位目标考核指标过于原则、单一的情况,对审判部门注重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审判实绩;对综合部门注重服务质量与效率。以完成任务优劣、办案质量高低、管理工作强弱为标准,坚持季度、半年、全年考核、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使岗位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的作用。
  通过两手抓,该院的案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去年,该市两级法院仅出现一起轻微违纪案件,发案数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