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成功执结镇江首例雇用童工劳动行政处罚案,被执行人镇江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业主因雇佣童工被强制执行交出罚款25000元。
  镇江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美容、美发)从2003年3月起雇佣句容市一未满16岁未成年人赵某(1987年10月16日出生)从业,2003年8月21日,在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中被查出,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该单位招用童工,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责令立即将赵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03年9月3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京口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该单位负责人给法官说,当初主要是考虑赵某家庭经济困难,收留他能让他挣点生活费维持生活,对处罚感觉很冤。目前该单位开业不久,经济很困难。经法官多次上门讲法说理做工作,该单位终于明白招用童工是违法的,接受了处罚,于2003年1月5日、3月8日、4月20日分三次交清了罚款25000元和法院的执行费用。
  就此例雇用童工劳动行政处罚案,该院行政庭庭长马龙喜说,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最后,马庭长告诫社会用人单位、中介机构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真心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