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关作风建设活动中,省法院审监庭切实从转变机关作风出发,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意识,努力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与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争取做到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留后遗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近日,该庭成功调处一起历时5年之久的经济纠纷案件,化解了金融机构双方的矛盾,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996年9月25日,南京交行与经贸总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950万元的借款合同,经贸公司以其在湖南鼎城建行(原湖南德山建行)的一份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借款到期后,经贸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南京交行遂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经贸公司及鼎城建行承担相应责任。之前,1999年7月,南京交行为实现其存单项下的质权,派员持质押存单支持经贸公司在常德中院起诉鼎城建行和万琦公司。常德中院审理后判决,万琦公司偿还经贸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鼎城建行对万琦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02年8月,为维护社会稳定,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经贸公司将该笔款项转让给案外人华夏银行。华夏银行遂支持经贸公司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2002年9月,常德中院再审改判,鼎城建行对万琦公司未能偿还经贸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针对南京交行要求实现存单质押权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一审及省院二审均认为,南京交行将存单返还给经贸公司并支持其诉讼的行为,已明确放弃了对存单的质押权,判决驳回南京交行诉讼请求。2002年12月,南京交行不服,向省院申请再审。复查期间,经贸公司向省院申请破产,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对南京交行是否丧失了存单质押权存有较大争议。此外,本案还涉及到案外人华夏银行的重大经济利益。审监庭受理该复查案件后,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彻底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最终由南京交行与华夏银行达成协议,使这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