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湖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的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信中对该局执行长童旭在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中公正执法、耐心热情,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为民的审判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与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判决: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应给付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工程款人民币8071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单位在无锡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滨湖法院执行该案。该院于2003年4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承办法官童旭了解到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债务累累,无锡本地有数十个单位和个人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该单位,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标的已近人民币2000万元,其单位的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度很大。但童法官没有轻言放弃,一次次找被执行人谈话、四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终于承诺想尽一切办法筹措一定资金来归还该工程款。2003年5月,因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大量欠债,引发多方社会问题,无锡市政府组成了联合清理小组进驻,开展清理工作,以解决该单位的债务问题,该单位所欠的债务均暂停支付。童法官将上述情况函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暂缓执行,待清理工作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该案件虽然因故中止执行,但作为承办法官的童旭却始终关注着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的清理工作。2004年3月,童法官了解到清理工作结束的消息,立即通知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童法官继续与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多次交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3000元了结本案。3月底,童法官将执行到位的人民币43000元款项及时发还给了北京市克林沃特科技开发中心。该单位对法院的执行结果十分满意,并且当他们了解到无锡的一些债权人尚未从无锡市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执行到钱款时,更是深表感动和震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不需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为他们已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我们通过此案的执行已经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
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