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法院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4-05-18 浏览次数:2331
近日,丰县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意识不强情况,推行了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由于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很多当事人更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神秘化和绝对化的错误认识,认为司法鉴定无所不能,可以解决诉讼中的一切问题。而一旦通过鉴定达不到其所期望的目的,就会对法院无端猜疑,甚至无休止地投诉、上访。为此,该院从转变工作作风、降低当事人鉴定风险、维护群众利益出发,特制作了《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该院实行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具体包括8项内容,主要有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交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逾期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等。并在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送达给《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由其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鉴定风险,减少鉴定的盲目性和对鉴定的依赖性。同时,还在司法鉴定科专门设立了咨询机构,由专人对当事人就司法鉴定风险内容提出的疑问随时进行解答。
该院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以来,当事人司法鉴定风险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都能谨慎选择鉴定手段,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当事人随意将鉴定风险转嫁给法院和法官的现象,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由于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很多当事人更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神秘化和绝对化的错误认识,认为司法鉴定无所不能,可以解决诉讼中的一切问题。而一旦通过鉴定达不到其所期望的目的,就会对法院无端猜疑,甚至无休止地投诉、上访。为此,该院从转变工作作风、降低当事人鉴定风险、维护群众利益出发,特制作了《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该院实行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具体包括8项内容,主要有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交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逾期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等。并在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送达给《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由其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鉴定风险,减少鉴定的盲目性和对鉴定的依赖性。同时,还在司法鉴定科专门设立了咨询机构,由专人对当事人就司法鉴定风险内容提出的疑问随时进行解答。
该院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以来,当事人司法鉴定风险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都能谨慎选择鉴定手段,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当事人随意将鉴定风险转嫁给法院和法官的现象,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