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大有“涨潮”趋势,南京市工商局日前发出警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留意,有七种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效力的。
  汪先生于2003年初在县城选购了一套期房,年底一家人欢欣鼓舞地去看房子时,被房子周围的环境给弄糊涂了,原来约定楼前的草坪又齐刷刷地盖起了几幢高楼,而且该房交付的日期又延迟了近二个月,汪先生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致使自己上当受骗,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七种购房买卖合同无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三是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四是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六是双方当事人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无任何凭证,仅凭当初口头协议协商达成的协议。
前文中汪先生最初购买期房,主要是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楼盘宣传广告画册、效果图、模型及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当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楼盘周围的真实情况,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有关规定,汪先生可以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如银行利息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郑春平 毛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