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目标: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届时,《宪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提请会议进行审议。与此同时,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2003年3月19日,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着重强调立法的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上解释说,确定这样一个目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距离2010年还有不到3年时间,应该确定一个承前启后的目标,所以提出“基本形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立法工作有了很好的基础。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由哪些门类组成?怎样才算“基本形成”?据专家介绍,关于法律门类划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
  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着眼于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的76件立法项目,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对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客观环境和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
  据了解,其中列入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59件,还有17件作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专家指出,这个立法规划同时是滚动的、指导性的。有些立法项目虽然没有列入规划,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如果确有必要,立法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青年报
文章作者:崔 丽、程 刚、肖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