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一客户代表侵占公司手机被判
发布时间:2004-03-03 浏览次数:2713
吴小军、孙运好经预谋后,在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开展的“单位担保?租借CDMA手机”活动中,利用吴小军的职务便利,私自留存2002年11月12日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借手机合同,伪造该公司印章,并于同月18日冒用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签订虚假的租借手机合同书补充协议,骗取27部各种型号手机,共价值10万余元。两人又于同年12月24日,冒用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相同手段骗领25部各种型号手机,共价值9.6万余元。在办理该笔业务时,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发现吴小军涉嫌诈骗,于2003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吴小军将其中4部共价值1.5万余元的手机退还中国联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小军、孙运好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小军伙同孙运好,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章出处:转载自京华时报
文章作者:高志海、李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