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人民权益,促进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涉及农民利益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民增加收,这是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从 1982 年开始,中央针对农村改革不同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连续五年下发了五个“一号文件”。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近年来广大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又下发了第六个“一号文件”,即《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将《意见》的精神具体贯彻落实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为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营造成良好法制环境、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精心审理好涉及农民利益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当前各级法院的民一庭要抓好两项工作:首先,各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领导要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民事审判工作如何具体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农民增收提供法律保障的问题,分析研究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分析研究农村经济关系变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以应对农村经济关系变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更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为农民增收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
  其次,法院要精心审理好各类涉及保护农民利益的案件。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农”案件看,主要有两类纠纷比较突出。一类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必须引起我们各级法院民一庭领导的高度重视。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对剥夺、变相剥夺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受理,精心审判,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类是因土地征用而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从全国法院的情况看,对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纠纷是否受理,各地法院掌握的原则不同。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除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个人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都归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在还没有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此外,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与承包经营权有关的新类型案件,如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能会提起落实其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定要在坚持依法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妥善的处理。上级法院民一庭也要加强对审判这种新类型案件的指导。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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