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六个立法重点
发布时间:2004-03-08 浏览次数:2604
他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确定的目标,是在本届任期之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
姜恩柱说,我们确定的立法重点有六个方面: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社会全面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需要的法律,比如物权法等。第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法律,包括修改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有关完善社会保障和救济体系的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第四,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法律,比如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第五,有关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法律,如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比如农民权益保护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
他说,去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了1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既注意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有法可依,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实行制约和监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保证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反复推敲研究,使立法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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