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宣判,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7年6月至9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先后3次从武汉某化工制品公司,回收装有化工废弃物(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190余个,存放于该所属废弃物交换中心仓库。
    1999年,时任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的王华楚负责协调管理该局废弃物交换中心工作,提出对上述废弃物进行化验,该中心工作人员徐某向其提供了一份未盖章的虚假检验报告单。王华楚意识到此检验报告有假,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需要加盖公章的正式化验单。
    同年3月底,王楚华得知该中心主任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另案处理)等处理时,也未予以制止。4月上旬,方国强、何利华等先后3次拖走这批铁桶,并将大量化工废弃物随意倾倒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锅顶山半山腰。其间,奉局长之命前往现场处理废弃物的王华楚,却在方国强等人劝阻下半路返回。
    该化工废弃物因天降雨水顺山而下,流入当地农田、鱼塘和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农田、鱼塘荒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延续至今。经有关部门鉴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9.7万元。
    汉阳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华楚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判处。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 涂莉、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