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鉴胎儿性别者将负刑责 高检将作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4-03-12 浏览次数:2626
我国是一个性别偏好较强的国家,“重男轻女”等旧观念还长期存在。当B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诞生并付之民用后,个人生育意愿最大化体现有了客观条件,这最后导致中国目前男女人口比例失调。记者在暗访中发现,由于缺乏针对性法律约束,个别人以“给胎儿鉴定性别”敛财。这让不少代表、委员要求立法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据悉,高检考虑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擅自鉴别胎儿者将负刑责。
高检将作司法解释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杨魁孚告诉记者,他对擅自用B超鉴定未出生儿性别的医生进行刑事处罚的呼吁,刚刚得到高检的答复,“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实施”。
杨魁孚委员表示,在《刑法》修改之前,高检、高法对《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这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男女比例失衡”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为有力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法律缺乏威慑
杨魁孚委员说,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医生要受到经济处罚,对医生本身没有太大的压力。
十几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多次专门发文,制定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胎儿性别选择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打击规定,尤其是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的违法者“只罚款不坐牢”而缺乏威慑力。
1993年,经国家计生委建议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当时福建等省据此处理了一些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效果良好。但《刑法》修改后,“两高”的决定失效,一些地方陆续查实的这类案件不再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北京六千万投农村
杨魁孚委员透露,国家计生委从今年起每年投入7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解决我国新生儿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问题。记者随后从北京计生部门获悉,为解决同样的问题,北京市今年将投资6000万元为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提供小额贷款。本报记者郭爱娣
代表呼声
代表要求立法禁止
记者在江苏团采访郁美兰代表时获悉,她已联名4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法规的议案》。
背景资料
专门机构负责鉴别
2000年,徐州市出台有关地方法规,禁止使用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孕妇及其配偶一方或双方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经产前诊断需要终止妊娠。因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文章出处:转载自京华时报
文章作者: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