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司法部重申确保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4-03-16 浏览次数:2565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11日联合召开的进一步推动《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贯彻落实座谈会上获悉,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及时查处违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这个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要求承办部门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保障和便利。这个规定还完善了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健全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制度。
“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这个规定专门就律师投诉和检察人员侵犯律师权益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强调,检察人员要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
据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顾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