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为何难实现 法官解读三大原因
发布时间:2004-03-22 浏览次数:2453
案例一:“香武仕”用户败诉又告央视
200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发布消息,丹麦原装进口产品“香武仕”音响竟然原产于广东东莞某村。消费者周先生将“香武仕”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但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武仕音响系深圳市众阳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向销售商提供了在丹麦商标局核准注册的“SUNWOODS”、中文“香武仕”商标。同时法院认为,媒体报道不能构成认定欺诈的条件。这样,周先生同许多索赔的消费者一样最终败诉。
就在两次诉讼败诉后,周先生日前又将前年3月15日播放“假洋鬼子香武仕”的中央电视台告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央视发布假新闻,电视台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06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案例二:状告电脑商欺诈被驳回
消费者范先生从紫光公司在北京市海龙大厦承租的柜台购买了由嘉华公司提供的“东芝10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总价为9588元。范先生说,购买时销售人员告知他电脑可宽带上网,但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的电脑并无网卡,后从网络上查阅该款电脑的说明,却发现该款电脑根本就无宽带接口。
范先生称,紫光公司和嘉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在诉讼中,被告称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没有说该款电脑可宽带上网。由于范先生无法举证“销售人员确告知所售电脑有网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范先生的双倍赔偿请求。
法官:三大原因难得双倍赔偿
北京市法院法官分析说,造成双倍赔偿难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对欺诈行为的举证难,对法规的认识错误及明显的知假买假。
专家称,双倍赔偿在实践中的理解是比较狭义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消费者,必须是商家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如此狭窄的范围与双倍赔偿的普遍主张形成鲜明对比。法官提醒老百姓,在打官司时,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家有欺诈行为,在提出“双倍赔偿”时还是谨慎为好,以免白白多掏诉讼费。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及司法实践中对双倍赔偿的理解过于狭窄,使得一些情理上应该得到的双倍赔偿难以支持。实践中对于双倍赔偿应该减少老百姓维护权益的成本。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