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省首例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24位业主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中方园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圆方物业管理公司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据24位业主诉称,2003年11月,郑州中方圆西苑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聘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同年12月31日,新物业管理公司(郑州圆方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小区。小区内很多业主对此不满意,他们认为新聘用的物业不但未经小区业主大会的选聘,而且服务质量也不如原来的,但投标价却比原物业报价高出0.04元/平方米,并且不具有相应的资质。
  部分业主为了解真实情况,于2004年1月,在小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表第二项是“您是否参加过业主大会对于现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进行表决?”,结果几乎所有的回答都是“否”。
  因此,业主们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否则,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本案业主委员会却违反规定,剥夺业主的决策权,将自己凌驾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之上。因此,其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为无效。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党玉红 刘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