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大组织偷越国境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4-03-23 浏览次数:2731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董峰、董峻和杨莉萍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主犯董峰无期徒刑,判处从犯董峻和杨莉萍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董峰、董峻和杨莉萍均系上海市无业人员。董峰和杨莉萍系夫妻,两人曾因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分别被法院判刑。董峰于2000年6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3月8日止。
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董峰采用伪造申请出境签证所需材料的方法,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其中28人至今滞留日本,3人主动回国,11人已被日本国遣返,9人获得签证后因案发等原因未予出境。董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经被遣返人员追讨返还部分钱款后实际获利180余万元。
为提高偷渡成功率,董峰还在签证面试及出境前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出境的时间和地点,亲自或安排他人运送部分偷渡人员出境。其间,董峻受董峰指使,多次驾车接送偷渡人员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以及专程赴北京购买机票,并帮助董峰转移、藏匿巨额赃款以及各种申请出国的虚假材料等。
杨莉萍在董峰指使下,多次打印申请出境所需的派遣书等虚假材料,并多次为偷渡人员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董峰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且其还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实行两罪并罚。董峻和杨莉萍明知董峰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活动,仍受其指使,多次协助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