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刘杰状告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
  原告起诉称,中国青年报社在2003年2月8日第一版刊发的《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一文,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但被告却未严格核查,便登载发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被告2003年2月10日第一版《“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造的》和《稀里糊涂给刘洁做了一次宣传》两篇文章中,作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侮辱、诽谤原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履行其法定的、审慎的审核职责,连续发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文章刊发后,全国多家报纸及网络进行了转载,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两期致谦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