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不服外汇管理行政处罚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4-03-26 浏览次数:2578
因非法交易外汇受到处罚的湖北省人郑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行政处罚决定。日前,其诉讼请求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驳回。
2003年1月17日上午8时许,郑涛在家中与石某(另案处理)非法交易112,796美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郑涛和石某在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期间交待了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经过。因其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处理。经该局审查,郑涛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成立,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收兑郑涛所购买的112,796美元,罚款112,796美元等值人民币。郑涛不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湖北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郑涛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查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其法定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应当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至3倍的罚款。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张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