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3721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CNNIC)诉至法院,但该案尚未有果,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又以侵权为由,将3721科技有限公司、3721网络软件有限公司以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年初,3721起诉CNNIC在未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授权从事赢利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了网络关键词服务等商业竞争性业务,与起诉人在此业务上具有直接的、完全的竞争性。如果用户的计算机上安装了CNNIC通用网址软件,就无法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网络实名软件以及其它软件产品,给起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赔偿101万元。该案尚在审理中。
  事隔两个月后,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反将3721诉至法庭,称其下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具体承担我国互联网络域名地址注册管理等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挂靠在原告单位,原告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实现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访问功能,2001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发完成了中文域名和通用网络客户端软件,由于该软件符合国人的习惯,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也得到国家互联网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但是,2001年底原告发现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网络实名软件”,以非法方式妨碍原告开发和推广的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客户端软件的正常下载和安装,使安装被告网络实名软件的用户无法正常下载和安装原告软件,无法正常实现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访问功能,而且对原告网站部分重要公益内容进行屏蔽,导致大量用户无法使用原告提供的内容。
  为此,中科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支付诉讼费用2000元。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