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举行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会
发布时间:2004-04-02 浏览次数:2587
听证会由市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吕小武担任主持法官,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领导到会现场指导,市法院赔偿委员会各位委员、各城区法院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均到会现场观摩。
赔偿请求人熊旺生,原是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1995年12月14日被江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熊旺生提出上诉,武汉中院1997年3月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江岸区检察院撤回公诉,认定其情节轻微并决定对熊不起诉。熊旺生对此不服,先后向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察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江岸区检察院对熊不起诉的决定正确,但决定的理由不当,维持江岸检察院对熊不起诉的决定。熊旺生1996年6月10日被逮捕,至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实际被关押94天,他以赔偿义务机关的错捕错判造成其身心和经济严重损害为由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江岸区法院支付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江岸区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其造成的损失866211.65元,并要求两义务机关共同在报纸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听证会就赔偿请求人熊提出的三个请求逐一进行了听证、质证,通过听证,赔偿请求人熊与赔偿义务机关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通过此次听证会,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是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大胆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下一步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听证经常化、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张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