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执法”向罪犯赔偿
发布时间:2004-04-26 浏览次数:2409
2001年9月18日晚,武汉市黄陂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非法鞭炮作坊进行检查。在收缴鞭炮作坊主刘小望家的烟花爆竹时,由于执法人员搬运不当引发恶性鞭炮爆炸事故,致1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5名民警及刘小望之妻。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
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小望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而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相关证据表明,此次爆炸的起因并非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因磨擦、碰撞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
2002年12月13日,刘小望及其4个未成年子女向黄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陂区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区法院公开审理。报经省、市法院认可,尚在服刑的刘小望因与此案有直接利益关系,被准许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刘小望家非法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其职务行为,但由于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以致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刘小望之妻死亡赔偿金57988元;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刘小望的4个子女的生活费38640元。其中刘小望获得4万余元。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揭兴旺、郭嘉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