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人身损害赔偿有新标准 新司法解释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04-04-27 浏览次数:2469
新司法解释下月1日起实施,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土政策”中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部分索赔项目的最高赔偿金额激增,成都地区增至原来的4倍
上班途中受伤,在宾馆、酒店被歹徒抢劫刺伤,未成年学生校内遇意外,在建公路上的石块颠翻骑车老太太……诸如此类的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的标准。下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正式施行,而成都地区的死亡赔偿金最高标准也达到了23.7万元,为原来最高标准的4倍。针对《解释》适用的范围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等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对此深有研究的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
适用范围
11种损害12项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了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见义勇为受伤者可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未尽到法定义务的校方应担责等等。“并非所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纠纷都适用《解释》,它只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身损害赔偿。”何佳林律师说,《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12项。他提醒大家,除最高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将不再适用外,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铁道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也不再适用。
以案说法
消费受伤老板有责
案例:王先生在某酒吧消费时,4男子发生纠纷打成一团,王因躲闪不及被一男子抛过来的啤酒瓶砸伤头部。4男子逃离后,酒吧老板赔王300元医药费,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何律师:《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侵权是第三人造成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在作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公民在宾馆、酒店、银行等场所消费时受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班受伤双重获赔
案例:今年1月30日中午,成都一心桥公交车站发生惨烈车祸,一辆404路公交车和一辆92路公交车争相进站时,404路公交车径直冲向候车人,造成多人死亡或受伤。
何律师:根据《解释》第12条规定,如果5月1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还可要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安伤人物管埋单
案例:城东某小区保安值班时与业主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将两业主打伤,两人因此花去医疗费共1200元。物管公司将保安开除但拒绝赔偿,称“这是保安的个人行为”。
何律师:《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向雇员追偿。因此,物管公司应对保安的行为承担责任。
路上受伤有人赔偿
案例:本月2日下午4时许,薛女士骑车从青龙场方向经驷马桥回城时,被该路段的两坨拳头大的沥青建渣绊倒,造成股骨骨折,目前仍在治疗中。
何律师:《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5月1日后,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的市民将有充分的理由为自己维权。
教你索赔
死亡赔偿成都最高23.7万
由于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的变化,下月1日起,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将比以前更多。仅就死亡赔偿金而言,成都地区最高可达23.7万元,为以前的4倍多。此外,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付方式也较以往有很大变化,如20年赔偿期限过后,受害人仍活着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还可再起诉要求赔偿10年。
精神损失费标准没有变
《解释》中规定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计算标准,较以前有所变化。但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依据都没变,前4项拿凭据实报实销,后两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何佳林律师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也没变,按省高院2002年118号文定下的“最高10万元”标准执行。
文章出处:转载自华西都市报
文章作者:张学勇、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