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专业人像摄影师张旭龙诉人体写真模特汤加丽侵权案,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汤加丽由于侵犯了原告张旭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判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张旭龙作品使用报酬十万元。
  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张旭龙系专业人像摄影师,曾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艺术照片,并依约拥有上述照片的著作权。2002年7月9日,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将其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双方未就使用上述作品的付酬事宜进行约定。
  2002年7月15日,汤加丽以作者的名义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了《汤加丽写真》一书的出版合同。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收录了本案原告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136幅(3幅系重复使用),该书定价68元,截至2003年2月已第5次印刷,现实际印数已经达5万余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和版权页均显示“汤加丽著”,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汤加丽先后从人民美术出版社领取稿酬176000元。
  张旭龙认为,该书版权页署名“汤加丽著”的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权。且汤加丽改动了自己拍摄的一些照片,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张旭龙起诉要求汤加丽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支付报酬2060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加丽经过张旭龙的书面授权,对张旭龙为其拍摄的人体写真照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汇集成《汤加丽写真》一书,其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汤加丽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汇编人汤加丽享有,其中包括在汇编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虽然汤加丽以“著”的方式进行署名存在不当之处,但从《汤加丽写真》一书封面内侧折页标注“摄影张旭龙”,以及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来分析,张旭龙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摄影作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体现,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
  但汤加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作品所作的改动征得了张旭龙的许可,因此其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上述作品的完整性,因此侵犯了张旭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原告赔礼道歉。
  同时本案中,张旭龙许可汤加丽使用其作品,虽然双方未就报酬进行约定,但汤加丽作为作品的使用人仍应向张旭龙支付报酬。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张 博、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