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奥运侵权案三大原则
发布时间:2004-04-29 浏览次数:2359
三大原则规定:首先,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不仅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还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旗、格言、徽记、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
其次,今后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都将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构成犯罪的,还将根据我国刑法对侵权人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郑重承诺:对于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案件,法院将严格按照审限要求,一审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链接:目前,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可以受理争议金额不满250万元的奥林匹克侵权案件,第一、二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除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外争议金额不满250万元的案件,市高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文章作者:李 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