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交通事故中人受轻伤可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04-05-27 浏览次数:2395
《通告》指出,快速处理包括简易程序处理和自行协商处理两种方式,其中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适用一名交通警察出现场的简易程序处理,尽快恢复交通。之后交通管理部门再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此外,《通告》对事故双方损害赔偿责任有更进一步划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通告》还新增加了如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出现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等7种事故过错的赔偿说明,使可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种类增至36种。
文章出处:转载自《京华时报》
文章作者: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