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规范法官适度行使释明权
发布时间:2004-07-19 浏览次数:1539
一中院规定,法官应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在庭审前告知其应提供的证据及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及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指导其正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积极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告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并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及其立法原意,尽可能避免因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举证不及时而导致反复开庭,或者有理的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输了官司,进而达到让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服判息诉的效果。
记者日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女方愿意抚养孩子,但要求男方多支付抚养费,男方以收入低为理由拒绝。审判长谷世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双方当事人父母必须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数额要依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酌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官的耐心解说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接受了调解,将孩子的抚养费由100元增加至250元。庭审结束后,男方当事人感慨地说:“我不懂得法律知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主动给我讲解法律规定,适当增加一些抚养费,我心服口服,关键是这场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
正是由于一部分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北京一中院在审判过程中强调法官要适度规范地行使释明权。自这一做法实施后,该院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和调解率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上体现得尤为突出。2004年上半年,婚姻家庭合议庭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87件,其中31件案件撤诉或调解,调撤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近40%。
为确保法官规范适度地行使释明权,一中院规定,法官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释明权,不得依法官的意志和意愿进行释明,并对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文章出处:转载自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王锋、吴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