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大会确定全球反腐败“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04-09-24 浏览次数:1436
决议对公职人员的腐败作出了明确定义,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决议认为,有关公职人员腐败和贿赂的规定应当将主体限定于代表国家或者任何行政层级和任何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员、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
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方面,刑法学家呼吁,国际组织应当支持各国对其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侦查、起诉的努力,特别是放弃豁免权。各国应当保护腐败案件中的证人,报告腐败行为的人们应当受到保护。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孟 娜、韩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