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县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为把便民措施落实到细微处,该院自去年以来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判决书中直接标注出来,改变了以往裁判文书中仅将判决理由部分列明所使用某部法律的某一具体条款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的做法。此举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理解,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为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该院还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因当事人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裁判文书超过执行时效的现象,在裁判文书的末尾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予以释明,提醒权利人适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便民措施一出台,即受到了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代表们一致称赞该院司法为民工作做得好,把便民、利民措施落到了实处。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向飞、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