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法院成功开创“三个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04-03-23 浏览次数:2672
该院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绝大多数是拖欠职工工资及相关保险金、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五大类案件。此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作为争议一方的劳动者,由于受能力、意识、条件等限制,往往表现为到法院喊冤叫屈,却举不出完整有效的证据。他们把最后一线希望全部寄托予法院和法官,通过似乎是祈盼的目光,恳求法官能帮助其调查出那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诉讼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性,决定了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补救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该院针对性地学习把握《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领会立法精神。从保护劳动者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出发,运用“三个一”的审理模式,成功地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双方能力不对等问题。
该具体做法是:一是把握一个宗旨----坚持司法为民,明确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实体上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程序上不机械苛刻,在诉讼权利分配上给劳动者适当倾斜。凡符合受理法定条件,积极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劳动者完善形式要件,及时受理;案件受理后,把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放在首位。二是适用一个原则----围绕法律法规,强调用工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鉴于劳动者在单位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搜集证据十分困难。相反,用人单位有着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对证据的搜集有着主动权。因此,举证倒置是符合劳动法立法精神的。三是制定一项措施----立足调解优先,采取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和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审理方式。对用工单位提供的诉讼证据,要求承办人深入到用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核实,及时排除不能认定的证据,准确认定查证属实的证据,以进一步弥补劳动者诉讼反驳能力不足的缺陷。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力争用调解的方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主动与企业工会、市、区工会组织联系,通报案情,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和看法,从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寻求调解方案。
文章出处: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办公室
文章作者:杨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