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法院韩山法庭在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运行中,在“调”字上下苦功夫,运用“三因”调解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开创了法庭调解工作新机制。仅二月份,该庭就调解结案32件,月结案率达91.41%,使法庭工作出现了“三多”、“三少”的好现象:即当事人对立情绪少,配合多;诉累少,调结多;申请执行的少,自觉履行的多。
  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因事施调。法庭处在法院审判第一线,审判人员接触各类案件,对哪些案件容易调解,哪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做到了心中有数。实践中,该庭总结出两类案件容易调解。一是离婚类案件;二是小额债务类案件,此类案件由于诉讼标的小,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小,对法官的协调工作配合较好,且裁判生效后容易兑现,从而使案件易收到调解效果。
  二是因时施调。该庭通过对以往的调解案件的调研,总结出以下三种时机的案件容易调解,从而抓住时机,调解了一大批案件。一是春节期间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二是麦收期间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三是秋收期间当事人起诉的案件。
  三是因人施调。针对不同的人,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对“打工族”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更愿意快速地解决纠纷,凡涉及“打工族”的案件,着眼于提高效率,尽量多做调解工作。人身损害赔偿和赡养纠纷这两类案件,因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大,纠纷的周期长,所以在调解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讲清法理,更应注重情理的讲解。先从小道理入手、循序渐进,再进一步地讲清法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充分发挥地处农村第一线,与乡镇领导、村组干部接触多的优势,对一些偏辟的农村当事人,不仅法官本人要做调解工作,还应主动与乡、村两级调解委员会联系,请当地民调人员协助法院做工作。对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庭直接安排在被告所在村组开庭,让乡村调解员、村组干部和当地群众旁听,以增强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