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取消个案内部请示制度
发布时间:2004-04-16 浏览次数:2740
作为传统做法,个案内部请示在统一执法尺度、增强上下沟通、确保复杂疑难案件质量等方面均起到过积极作用,尤其在当时法制相对不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特定情况下,建立该项制度还是必要的。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推进,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显示其弊端。主要是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两审终审原则,有些请示案件时间拖延较长,有些当事人反映请示案件客观上剥夺了其上诉权,还有些法院将事实及证据认定、量刑确定等本不属于请示案件范围的案件也列入其中。如继续实施,将不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有悖于现代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为此,该院出台了此项规定。
该院实行取消个案内部请示改革,经新闻媒体报导后,引起全社会关注,新华网等数十家网站予以转载,3月12日第1893期〈〈报刊文摘〉〉也全文转载。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