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中院出台了取消个案内部请示的文件,该文件规定除基层法院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仍可书面报请中院答复外,原则上取消个案内部请示。同时上级法院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审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作为传统做法,个案内部请示在统一执法尺度、增强上下沟通、确保复杂疑难案件质量等方面均起到过积极作用,尤其在当时法制相对不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特定情况下,建立该项制度还是必要的。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推进,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显示其弊端。主要是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两审终审原则,有些请示案件时间拖延较长,有些当事人反映请示案件客观上剥夺了其上诉权,还有些法院将事实及证据认定、量刑确定等本不属于请示案件范围的案件也列入其中。如继续实施,将不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有悖于现代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为此,该院出台了此项规定。
  该院实行取消个案内部请示改革,经新闻媒体报导后,引起全社会关注,新华网等数十家网站予以转载,3月12日第1893期〈〈报刊文摘〉〉也全文转载。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