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法院建立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发布时间:2004-04-19 浏览次数:2698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通过干部述廉工作,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干警对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意识,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意见》规定了述廉的人员和述廉的内容。述廉人员包括院党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审判长和执行长在年度考核中列述廉的内容。述谦内容包括: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是落实廉政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以及履行反腐倡廉领导职责的情况;2、推荐选拔干部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3、廉洁执法情况。主要是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执法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意见》规定了述廉方法。一是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未与“一岗双责”目标考核同步进行;二是党组成员的述廉可在院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也可在中层干部或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廉可以在本部门会议上进行或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审判长、执行长的述廉可以参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做法进行;上述人员既可以大会述廉也可以书面述廉;三是进行民主测评。述廉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单独或集中与年终考核民主测评一并收集汇总,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向述廉者反馈;四是科级以上述廉报告和测评结果统一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的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参加述廉的人员及全院干警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着对领导班子、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述廉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形成材料,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参加测评的干警要积极认真地进行测评,力求测评结果符合真实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