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或逃避执行等原因,使此类案件往往不能执行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在那些涉及赡养、抚养、抚育、劳务、医疗纠纷等案件中,申请人大都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执行款是否及时到位与其生活戚戚相关。为救助这些弱势群体,响水法院设立了“执行救济金”制度,明确规定在该类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拨付一定数额的救济金作为部分预支的执行款,给付那些生活困难,因执行不到位或不及时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以解决其燃眉之急。
  该院在执行郭凤英诉范日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郭凤英的丈夫和女儿均在此事故中丧生,其本人又无生活来源,生活非常窘迫。被执行人范日照是连云港市赣榆县人,家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我院在四赴连云港执行未能到位的情况下,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其生活困难,主动从“执行救助金”中拔了800元钱给付申请人郭凤英,帮助其渡过难关。
  由于此案在该县的特殊影响,响水法院的这一做法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当地人大、政府称誉该措施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文章出处:响水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