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论证、完善、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最近,该院在强化审教力度上下功夫,探索试行“分案审理”制,收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为使未成年人犯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对同一件刑事案件中,既有未成年犯又有成年犯,开庭时,分作两次开庭.对未成年犯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而对成年犯依照案情依法公开审理。公诉人分别出庭两次支持公诉,检察院原制作的起诉书内容不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宣读起诉书时,只宣读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及具体认定的证据等,不涉及的内容则不宣读。并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庭审结束后对案件分别进行评议,作出同一份刑事判决书。宣判时,一同公开宣判,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本案的各被告人。
  “分案审理”制,体现了审理不公开的原则。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很难适应公开审理的场面,精神紧张使他们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注意力分散使他们易受旁听者反应的暗示,当众“曝光”使他们失去正视未来的勇气,自尊心受挫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自尊心,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发展的前途。“分案审理”制,体现了寓教于审的原则。寓教于审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庭审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设法庭教育阶段,综合开庭审理中各方诉讼人的力量,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伏法教育。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不失时机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促其悔悟,重新做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只重视案件事实调查的审理诉讼格局。这样做,既保证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又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分案审理”制,避免交叉讯问、质证等因素的影响。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成年犯又有未成年犯,合并审理中往往会出现若某一成年犯拒不认罪,同案的未成年人或者因惧怕遭致成年人日后的报复而心存畏惧,不做客观供述;或者受成年人的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认罪、悔罪,以致影响庭审教育阶段的教育效果。“分案审理”制将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分别开庭审理,未成年犯的审理诉讼程序有别于成年犯,从而避免使进人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也能避免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交叉讯问、质证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矫治的不良因素,加强了对失足未成年人身心的司法保护,创造教育、感化、挽救、改造未成年人犯的客观保护条件,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同时,庭审结束后,由于评议工作与成年犯分开进行,量刑时也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分案审理”制也使得庭审诉讼程序严谨,不拖沓、从而提高了庭审的效能。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宜红、魏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