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费是被抚养人父母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一定数额费用,以保证其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当前,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对有关子抚育费数额的裁决,是依照199311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据亭湖法院对2004年有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大多数案件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通常在月100元至300元之间。亭湖法院经分析认为,该抚育费给付标准已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重新修定。

一、存在问题:老标准已不能解决现实抚育问题

按收入确定抚育费存在的问题有:1、实际收入难以把握。子女抚养的问题,是因夫妻离婚引起的,为了减少抚育费的负担,双方往往对各自的收入都不愿如实公开。由此出现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收入难以举证,法院也很难调查核实的情况,法院只有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并根据抚养人的供养能力作出适当判决。2、依据收入确定抚育费不符合婚姻法有关父母应承担子女抚育义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责子女一部分或全部的抚育费用。在审判实践中,离婚者收入偏高并自愿给付被抚养人较高抚育费的毕竟为少数。绝大多数离婚者收入处在偏低水平,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如果按收入确定抚育费,远不足被抚养人实际抚育费支出,也不符合婚姻法确定的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3、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和物价上涨的因素,该标准已远不足被抚养人的正常支出所需,也易为变更抚育费的数额引发反复诉讼而产生讼累。

二、对策建议:修改制定切合实际的抚育费给付标准

为此,亭湖法院建议:以被抚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抚育费标准,后再根据抚养人的承担能力按比例分担。如江苏省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人民币为8622元,按夫妻双方各半比例负担,抚养人则承担子女年抚育费4311元。通过修改,可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抚育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同时给法院的实际操作带来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