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在农村因各种纠纷引起斗殴造成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诉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邻里间说长道短、责任田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房前屋后出路的划分、树木所有权的归属、鱼塘承包等引起的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尽管承办案件的法官均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调解率很低。如东法院2003年审结26件,调解4件。2004年审结31件,调解7件。2005年上半年受理17件,调解5件。无论调解、判决,此类案件执行也比较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基层组织对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疏导,任其自由发展。

据统计分析,有75%以上的纠纷并非一开始就出现殴斗、造成人身损害,而是有其产生、发展、激化、爆发的过程。应该说,在纠纷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基层调解组织如能及时进行教育疏导,使矛盾钝化,即使不能立即解决矛盾,也可为日后矛盾的缓解打下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也很有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出现。但多数基层调解组织只顾埋头抓招商、抓经济,轻视或放弃做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不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一旦劝阻工作无效,就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这样,纠纷双方不能互让互谅,而是话不投机就率众子孙或组织家族势力兵戈相见,大打出手,造成是非难辨,矛盾难解,拒不赔偿的局面。

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实,难以分清是非曲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肆意夸大对方的责任,掩盖或拒不承认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加之双方混战时,人多乱打确实看不清、认不准,而多数在场目击者存有事不关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或有怕得罪人、怕报复的思想,不敢反映真实情况,更不愿作证,即使法官找上门去调查或传唤到庭也常常以“不知道”、“没看清”搪塞了事。最终承办人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伤者无病躺医院,医生乘机乱开药。

一些当事人因某种纠纷殴斗致伤,小伤大治,无病呻吟,无故赖在医院,甚至骗取假诊断书,开与伤情无关的药物。更有甚者借机医治其它疾病,使另一方不服,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

四、纠纷过程中混合过错。

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是原告挑起事端引起吵骂,导致被打伤;有的是被告先惹是生非,原告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出现互殴等等五花八门,各种情形都有。在法庭上谁也不服谁,谁也不认错,都认为自己有理吃了亏,调解工作异常难做。

 

针对上述当事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原因,如东法院通过调查研究、统计分析,认为应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处纠纷,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改进法官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   

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上是因农村村民之间的生产、生活中的小事纠纷所形成的,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最终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更何况有的案件因各种客观因素无法分清责任,不能轻易判决。如能通过法官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间能各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所在,互让互谅,握手言合,便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工作衔接。

加强对调处中心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法律知识水平。该院基层法庭将有关婚姻、侵权、人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类整理成册,发放给调解员。同时向调解员发放《指导调解工作联系卡》,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热线联系,发现此类纠纷,法官可提前介入进行调解。

三、加强普法教育,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有的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充分或存有瑕疵,即使要求法官调查,也无法取得可供定案的证据,甚至当事人自身也不能自圆其说。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做原告的息诉工作上。向原告讲明道理,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动员其自动撤诉。这样比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让原告更容易接受,一般不会造成当事人不服到处上访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