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于诉讼主体、控诉方式及受理机关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双方矛盾尖锐、审理周期较长、审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处理起来较为棘手。为此,笔者对影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解决对策。

一、刑事自诉案件审理难的原因:

1、当事人取证艰难,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不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自诉案件自诉人负有主要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再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但由于当事人自身条件限制,往往不能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使一些重要证据灭失,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2、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全面取证。自诉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人员在接到伤害案件报案后,不积极采取调查、侦查措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而是要求被害人等候鉴定,一旦鉴定为轻伤以下的伤害,就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对需要进入公诉范围内的案件,再进行进一步的取证调查,使案件的调查丧失了大好时机;

3、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强,可信度不高。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同一个证人分别为自诉人、被告人双方作出意见相反的证言,甚至当事人故意找人作伪证,导致案件证据材料错综复杂、真伪难辩,法庭难以查证;

4、法医鉴定大量存在,影响案件审理周期。由于轻伤害案件一般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部分,因此对伤残等级、医疗、误工等多方面还需要进行再次法医鉴定,造成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虽然法医鉴定时间不列入审限计算范围,但由于少数法官不能对当事人进行适当解释,加之一些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存在,造成当事人的误解,易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5、案件调解难。由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由长期的民事纠纷逐渐演变形成的,因此双方矛盾由来已久,难以调和;

6、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法院未最终判决前一般很少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是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据常处于不明确状态,同时自诉案件有调解的余地,为保证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及时到位,因此法院一般不轻易作出逮捕决定,防止扩大矛盾。但由于强制措施使用不力,也同时会导致一些被告人为逃避审判,长期不到案,使得案件被中止,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被害人不断上访。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法官应当履行法律释明义务,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进行取证,而不能对自诉案件的举证完全持消极被动态度。对当事人提出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有明确线索和证明内容,同时表明自身不能自行收集的理由的,为迅速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

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调查职责。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后,应积极开展调查,采取必要的侦察手段,查清事实,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案件最终是公诉还是自诉,只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而采取的不同控诉方式,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对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提高办案质量;

3、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意识,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对威胁证人、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庭证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4、加强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管理,防止借案件鉴定故意拖延审理时间,法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同时督促鉴定部门尽快鉴定;

5、加强调解工作,做好庭前调解,突出庭内调解,强调社会各种因素积极参与调解,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灵活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多种形式的强制措施,严格审批,确保依法严格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