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调解率、低上诉率与高申诉率并存成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金永南 刘华 发布时间:2006-08-08 浏览次数:3755
今年上半年,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为55.42%,上诉率为5.2%,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申诉率为7.3%,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七位,在高调解率的情况下,上诉率、申诉率按理应当较低,为何形成了高调解率、低上诉率与高申诉率并存的反常现象?对此,通州法院认真研究分析高调解率、低上诉率与高申诉率并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申诉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1、虽然超过半数的民事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另外尚有一部分民事案件撤诉,调解、撤诉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多数。但是,由于部分案件未能调解成功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导致当事人申诉。
2、当事人为规避交纳上诉费,部分本应上诉的案件,而通过申诉或检察机关抗诉途径解决,导致上诉率低、申诉率较高。
3、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服,多次向上级法院申诉。由于隔年申诉的按新的申诉案件计算,导致申诉案件多。
4、部分当事人存在缠诉现象。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诉讼能力较低。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更不适应,尽管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然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对案件处理稍有不满,就会申诉。虽然申诉显然没有道理,经过申诉复查后被驳回申诉,但当事人仍然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5、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有的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导致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申诉。
二、降低申诉率的对策
1、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载体,是法院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与当事人最为主要的交流方式。对调解不成而必须判决的案件,应加强说理,判决书中要全面地表述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对诉辩理由不予支持的,要重点加以分析,要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认定的分析力度,尽可能地开示法官心证。
2、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程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在判决后,由承办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的用口头语言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可以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裁判,尽量减少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看不懂判决理由而引发的申诉,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做好初信初访。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的申诉,应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及时立申诉复查案件,转审监庭复查。
4、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以以案释法、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等多种方式,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
5、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减少错案的发生,减少有效申诉。要注重提高适用法律能力,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把每一个案件都能办成铁案。
6、建立有限申诉制度。由于目前的申诉制度实际上是无限申诉,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时效虽然是两年,但超过两年申诉时效的,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向检察机关、人大等法律监督部门申诉,导致两年的申诉时效形同虚设。所以,对经过两级法院复查当事人仍然继续申诉的案件,应终结申诉,对当事人的申诉不予受理。
7、加强申诉案件的和解撤诉工作,针对申诉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法,争取当事人息诉服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撤回申诉;对原判虽然正确,但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上略有不当,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对于申诉人在原审中未按规定时限提供证据,但又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的,认真做好释法疏导工作;对于原生效裁判说理过于简单,造成当事人误解的,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对当事人不接受审判人员劝解的,通过其代理人或亲友做好息诉服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