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系雇员时应如何认定其系“重大过失”
作者:杨军 发布时间:2006-08-11 浏览次数:37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在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系雇员,而其交通肇事除极少数系故意外,大多数是过失。因此,当肇事司机系雇员时,其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在于其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审判实践中,故意的认定并不难,而应如何认定“重大过失”,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无从操作。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相对客观且易操作的标准。由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均将过失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而从上述解释有关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员负责任的前置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的立法原意出发,建议应将“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作重大过失内涵的理解。若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来审查、判断,在肇事司机系雇员时,如果认定肇事司机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可认定肇事司机具有重大过失,依法责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