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案件存在问题与对策
作者:虞苏建 顾薛慈 发布时间:2006-08-29 浏览次数:2932
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未根本扭转的背景下,在诉讼调解、执行调解日益盛行的环境下,执行和解日渐受到执行人员的青睐。对人民法院来说,执行和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减缓了执行压力,节约了人力物力,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快速实现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然而,执行和解案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1、和解协议兑现率较低,重执率偏高。根据现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程序中止。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和解协议即失效。权利人只有申请恢复原执行程序,而且当事人可以多次反悔,因此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同时也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延长办案周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容易为某些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执行和解案件中,往往就可能出现执行人员和债权人单位的有关权力人从中讨好债务人而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不正之风。
3、可能出现执行员强迫调解现象。对于久执不结的老案件,为急于结案,甩掉包袱,便凭威施压,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和解”。少数执行人员受关系案、人情案的影响,诱使、迫使当事人同意他事先拟定的执行方案,压制权利人同意降低标的同意“和解”条款。
针对以上问题,法院执行人员在强化执行调解、和解意识的同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注重提高执行人员业务和道德素质,增强对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更重要的是,执行人员不要单纯讲求结案,强制和解,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做适当引导,提供相关咨询,使和解协议真正成为“双边”协议。
2、对和解内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文字是否有歧义和逻辑是否严密进行审查。要建立台帐,定期了解和掌握和解义务人的有关信息,及时联系申请人,提醒申请人适时申请恢复执行。
3、建立对恶意“和解”者给予惩罚。故意借用和解手段达到拖延时间、拖垮和玩弄对方当事人的,要对恶意协议者实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